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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8-12-18 7:43:24 来源: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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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小企〔2008〕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同意的《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中小企)〔2004〕67号〉精神,为规范我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工作,结合我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局对《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粤中小企〔2004〕4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同意的《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中小企)〔2004〕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是指符合67号文第三条规定的,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管理规范,服务效果突出,社会贡献较大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包括综合服务机构和技术支持、创业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单位确认工作的组织、协调。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推荐、初审、管理当地省级示范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是符合67号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符合67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并按《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收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中小企〔2004〕48号)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登记了机构信息资料的技术支持、创业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参加示范单位的确认:

    (一)机构必须是依法独立设立的法人单位,持续经营二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并有良好发展前景。

    (二)部门设置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三)拥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服务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能适应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四)具有一定规模注册资金或自有资金,以及相应的服务场地和服务设施,有参与实施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的建设能力、组织能力。

    (五)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积极参加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服务质量优良,在本地区受到广大中小企业良好评价。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参加示范单位确认的机构必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2);

    (三)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服务内容(特点和优势)、服务业绩和效果、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等;

    (四)5家中小企业服务对象提供的《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用户评价推荐表》(附件3)。用户必须认真填写用户评价推荐表,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推荐意见,否则其推荐材料视为无效;

    (五)《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4);

    (六)《单位人员花名册》(附件5)。各单位按实际情况填写,并提供主要服务人员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用户名单汇总表》(附件6);

    (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登记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九)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审定或确认的机构从业资格、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十)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十一)技术支持示范单位需提供《广东省中小企业技术支持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7);

    (十二)创业服务示范单位需提供《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情况表》(附件8)和《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业绩统计表》(附件9);

    (十三)其他对示范评选有帮助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1中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确认程序

    第六条 确认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向地级及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省直服务机构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一式三份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二)推荐初审。地级及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推荐汇总表》(附件10),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三)专家评审。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委由有关中介服务行业组织、有关行业(企业)协会(学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代表组成,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等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见《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专家评审计分表》(附件11)。

    (四)现场考察。省中小企业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地区平衡和示范单位占申报机构总数比例等情况,确定示范单位考察名单,并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五)公示确认。省中小企业局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的情况,确定示范单位候选名单,经公示确认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扶持与管理

    第七条 扶持措施

    (一)省中小企业局在媒体上公布示范单位名单,并组织推介宣传活动,提高其知名度。

    (二)示范单位的名称、业务范围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在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发布平台固定发布。

    (三)示范单位优先参加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服务活动。
 
    (四)优先扶持示范单位申报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五)优先推荐示范单位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等。

    第八条  动态管理

    (一)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自愿参加重新确认。

    (二)示范单位应接受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为中小企业服务方面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三)示范单位每年将年度服务工作总结于当年12月底前报当地地级及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由各市报省中小企业局。

    (四)示范单位在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主动通知有关部门更新。

    (五)示范单位发生下列情况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取消示范单位资格,并在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2.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3.一年内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开展服务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示范单位申报表格(附件1、3、4、5、6)

    附件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示范单位申报表格(附件7、8、9、10)

    示范单位评分计分表(附件11-1、1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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