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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0-1-18 15:47:26 来源: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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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免征营业税和其他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请工作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信用担保机构除符合114号文规定的申报条件外,还必须是纳入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信用担保机构。

    (二)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向所在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逐级审核后,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组织专家审核,将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同时在“广东省中小企业信息网”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纳服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申报时间。2009年分两批申报,分别于6月10日和11月30日前上报;2010年以后,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

    (四)申报资料。

    1.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税务部门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的请示文件(一式两份)。

    2.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除按114号文提供相关资料外(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开发申报系统,估计4月底完成,届时部分资料可从申报系统中导出),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并按户将资料汇编成册(一式四份,附件1请一并提供电子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1)担保机构备案证复印件;

    (2)担保业务收费标准证明;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件1)。

    二、认真开展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各市要对本市前几批享受免税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见附件2)免征营业税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含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填报《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情况表》(见附件3),作为申报请示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二)各市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列出名单,说明理由,作为申报请示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联系人:省中小企业局 郑华,电话:020-83135895,传真:020-83135851,邮箱:zhengh@gdet.gov.cn

    省地方税务局  喻玲,电话:020-85299393,传真:020-85299393。

 

    附件: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114号文附件)

          2.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情况表与广东省获得国家免征营业税担保机构名单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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