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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11-11 8:31:55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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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

(二)支持技术创新;

(三)支持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四)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五)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担保业绩突出的政策性、商业性和会员制担保机构。

2、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符合政府要求。

3、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占担保总额60%以上。

4、会员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在规定限额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正常开展业务、从业人员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得到当地政府资金支持。

5、担保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完整,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具备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

6、担保机构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已在省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备案。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将资料报送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对项目自有资金投入、银行贷款、资金投向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省政府确定的“扩权强县”试点县的项目资料,经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直接报送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同时抄报所在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公示制度。省中小企业局将经专家评审后的入选项目在中国中小企业四川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省中小企业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网上公示结果确定扶持项目,提出项目计划。

第九十条 省财政厅按审核后的项目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企业)收到无偿资助资金或贴息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企业)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专项资金,按期进行项目建设。已建成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情况汇总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第八章 变更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消时,需逐级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消的项目,项目单位(企业)必须进行经费决算,逐级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地区、企业,要追究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收回专项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相关责任企业五年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同时减少或取消相关所在市(州)次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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