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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11-11 8:59:16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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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吸附作用,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级预算。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以及省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规模。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有关省直部门参与资金申请企业的审核、论证,配合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计划。市、县(区、县级市)级财政部门和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有关部门负责资金申请企业的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二章  分配原则和资金投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1、体现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导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2、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择优扶持;

3、实施国民待遇,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4、自主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公正分配;

5、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包括在省内工商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加快膨胀规模,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扩大外贸出口,增强吸纳安置劳动力就业的能力。另外,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和表彰奖励给予必要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项目技术达到本地先进水平;

2、企业经营机制比较完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誉良好;

3、项目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产品适销对路,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4、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对本地经济增长具有一定拉动作用;

5、就业人员稳定增加,职工工资正常发放,有利于促进财政、城镇居民及农民增收。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优先扶持对象

对符合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优先扶持:

1、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确定突出抓好的30个欠发达县的重点扶持中小企业和为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建设配套协作的中小企业;

2、积极吸纳下岗失业职工特别是“4050人员和接受安置军转干部、转业军人达到企业从业人数60%以上,且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中小企业,新企业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由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大中专毕业生注册登记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中小企业;

5、项目自筹资金足额到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一定比例配套资金的中小企业;

6、产品盈利水平较高,技术含量较大,出口创汇能力较强,近三年依法纳税额或出口额年均增长30%以上的中小企业。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申请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资助两种扶持方式,扶持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对处于正常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按项目贷款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期限一年;对处于创业初期,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应予重点扶持行业的中小企业,采取资助方式进行适当扶持,申请企业必须自筹落实资助额两倍以上的配套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于每年第二季度进行集中申报。由省财政厅会同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有关省直部门通过印发文件,在政府网站、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公告等形式,布置开展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申请程序:

1、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准确填写申请表格,及时提报相关材料(见附件);

2、按隶属关系将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预算级次为省、市级的中小企业直接报送省、市财政部门);

3、对初审合格者,由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市财政部门,征求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推荐意见,并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4、省财政厅会同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有关省直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组织科技、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5、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并参考推荐意见,由省财政厅会同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有关省直部门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计划。

6、省财政厅按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计划和列入计划的中小企业的预算级次,逐级下拨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资助资金增加“资本公积”。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中小企业管理的有关省直部门对上报企业组织开展复审和专家论证、评审的相关费用,从本年度专项资金中据实安排、支付。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分配、逐级下拨、分工监管、定期抽查”的财政管理体制。省财政厅负责分配安排专项资金,并按照企业的预算级次,督促重点扶持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年度终了,在申报次年度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时,以市以单位,汇总上报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重点扶持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定期抽查制度。对弄虚作假, 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申报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等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予以制止,视具体情况采取全额或部分扣回的应急措施,并在以后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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