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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9-2-5 8:15:11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海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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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文件

 

  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含洋浦)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八日

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省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品牌建设、节能环保,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奖励、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资金重点支持成长性较好的小型企业。成长性较好主要是指税收稳步增长。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以下简称省工信局)会同省政府金融办确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奖励、无偿资助等方式。资金使用以通过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贴息为主。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和企业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项目,特殊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可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申请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资金。 

  第七条  资金贷款贴息按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具体比例以年度申报文件通知为准),每个项目(含企业经营中的资金短缺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资金资助总额一般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对担保机构按当年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补贴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具体补贴范围和补贴额度以当年申报文件通知为准。风险补贴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奖励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3年内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非实质性改变的企业,视为原企业。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

  第九条 申报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部机构坐落在海南省内;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经济效益良好;
  (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五)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六)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七)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条 申报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近两年纳税汇总表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五)近三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情况;
  (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备案)表;
  (七)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资金根据省工信局、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金融办下发的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申报。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一)企业向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贷款贴息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合同,担保机构担保合同和企业贷款到帐凭证(已经支付利息的,提供付息凭证)及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有关资料。
  (二)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将企业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工信局和省财政厅。
  (三)省工信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无偿资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一)企业向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项目资金无偿资助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有关资料。
  (二)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将企业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工信局和省财政厅。
  (三)省工信局和省财政厅分别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企业申报项目和相关资料进行评审。专家组第一步是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第二步是对照申报资料现场评审。对书面资料审查均无异议的项目,再组织财务和技术专家对照申报资料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完成后,两组专家分别出具最终评审意见。
两组专家每步审查完后,对项目进行一次综合评审,实行一方否决制,即财务专家组或技术专家组任何一方对项目有否定意见,项目就否决。
  (四)经专家组最终审查无异议的企业项目,省工信局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风险补贴的申报和审核。

  (一)担保机构向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风险补贴申请、当年实际担保贷款金额的汇总表和明细表、本办法第十条及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有关资料。
  (二)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将企业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工信局、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金融办。
  (三)省工信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受理申报资料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完整的项目资料初审并上报。
省工信局、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审查。

  第十六条  省工信局根据审核确定的项目计划在海南省政府网站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局、省政府金融办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局、省政府金融办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将贷款贴息资金、无偿资助资金、担保机构风险补贴拨付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

  贷款贴息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依据贷款利息计息清单按季度将资金拨付到企业(企业与贷款银行协商同意,可凭协商书面文书将贴息资金拨付到贷款银行)。

  无偿资助资金根据企业项目进度由市县财政部门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下达批准金额的80%。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拨付剩余资金。在首批资金拨付之日起,一年内不能验收合格的项目,收回剩余资金,省财政厅另行安排。

  担保机构风险补贴由市县财政部门拨付担保机构。

  第十九条  市县拨付资金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工信局、省政府金融办。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资金,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无偿资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担保机构风险补贴,按照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工信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须按季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出1%—3%作为管理经费,专项用于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审计、日常管理和监督评价工作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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