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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服务体系专项补助信用服务项目说明
日期:2009-3-18 16:03:10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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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2006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信用服务项目的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各有关机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厅企业[2006]8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今年中小企业信用服务担保机构评级工作继续在北京市、山西省、吉林省长春市、四川省成都市、浙江省台州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广东省推进,由点及面,逐步推开,对全国各地开展国小企业信用服务工作依照实际成效给予相应支持。现对申请2006年专项补助资金信用服务项目说明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标

  (一)中小企业信用服务

  1、各地方可选择一个地级市(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1)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2)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3)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中心和信息数据库建设;

  (4)开展中小企业诚信活动。

  每个地方确定的试点市(区)选择其中一项重点推进。

  2、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参考下列程序开展:

  (1)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和实施机构,明确职责和工作范围;

  (2)制定中小企业信用社会化服务建设工作整体规划和具体要求;

  (3)按照规划要求,确定今年开展试点工作的城市,并指导其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4)落实配套资金、人员和各职能机构的分工;

  (5)选择有关信用服务机构并依托其开展相应工作任务;

  (6)适时总结、检查、督促试点城市开展工作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由各地在参与前几年试点的9家机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有一定资质的机构中自主选择。

  3、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国家将根据各地试点工作情况和效果,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

  (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

  1、评级服务范围

  继续在北京市、山西省、吉林省、四川省、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广东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服务并实施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评级标准,评级服务范围为已享受免征营业税或者正享受此项政策的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其它省(区、市)应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十家有代表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工作。

  2、资助标准。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按照统一评级标准,由本地担保协会和同业公会自行组织,委托专业化资信评级公司进行。评级费用由国家、地方和担保机构共同承担,按每家担保公司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担保机构孵化基地培训

  1、继续委托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山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深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开展担保机构孵化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对象、方式、时间安排等按照2006年《关于举办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孵化培训及业务操作培训班的通知》执行。

  2、资助标准。培训经费中的授课费、教材费、场租费按实际发生额(正常标准)予以全额资助。确定参加两期孵化培训的省(区、市)参加培训的人员为10人。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费予以适当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元,其余费用自理。

  二、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方式,申请程序按照《通知》中所规定的信用服务项目资金申请的要求执行。

  1、符合《办法》规定的信用服务单位,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于9月15日前上报我委(文件一式五份,信用服务业务填写附表4,项目资料一式两份),并抄报财政部。同时各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中央所属单位将项目汇总表和各项目有关情况表的电子文本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dsme@sme.gov.cn。此外,担保机构孵化培训工作的承担单位需将有关资料录入到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eb/pages/browse/)“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2、申请资助单位应提交信用服务项目资助申请报告,如实填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项目资助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证书复印件),项目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明细,取得的主要成绩。此外信用服务项目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孵化培训:

  ①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通知》附表1);

  ②参加培训人员有关情况表(《通知》附表2);

  ③培训课程表(含日期、课程、课时、授课老师姓名);

  ④课程考核内容及其学员成绩等档案细目。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评级和中小企业信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①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信用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通知》附表4);

  ②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服务的实施方案;

  ③地方配套资金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开展诚信活动的通知及有关资料;

  ⑤信用评价服务需提供接受服务的企业名单、信用报告或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⑥信用征集服务需提供被征集企业名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⑦开展区域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需提供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细目。

  3、我委将按照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的总体要求,审核与评定项目补助的资金额度,汇总报送财政部。在财政部审核批复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三、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按照《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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