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9-03-16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
第二章 核 准
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十一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企业开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予以核准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企业开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或相对最大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资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 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参照第二章的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原核准机关备案,交回《证书》。原核准机关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是指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我国企业均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
![]() |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与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
![]() | 清远市质量管理协会 |
![]() | 阳江市亿利模具有限公司 |
![]() | 江门市邑大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续检验技术(东莞)有限公司 |
![]() |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
![]()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广东拓思软件科学园有限公司 |
![]() | 关于百城论坛暨长风联盟SaaS中国行启动仪式 |
![]() | 省府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编制幸福导向型产业行 |
![]() | 陈云贤会见工程院院士塞泊 加强科研交流深化 |
![]() | 朱小丹强调把制造业转型升级作为转型升级的 |
![]() | 徐少华率国企负责人到韶关考察扶贫开发“双 |
![]() | 肖志恒在茂名、湛江调研时强调切实提升民生 |
![]() | 刘昆在汕尾考察时要求抓紧推进海堤加固达标 |
![]() | 一呼百应搭建起工程塑料行业电子商务展销台 |
![]() | 中小企业贷款调查: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上浮60 |
![]() | 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
![]() | 四部门负责人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答 |
![]() |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融资性担保业务答记者问 |
![]() | 银监会:警惕融资担保资金投向异化 |
![]() | 银监会:充足率新规对银行影响不大 |
![]() | 聚焦钱流:存款搬家贷款收紧 金融机构勤俭持 |
![]() | 监管层再提贷款“抓小放大” 大银行也爱小企 |
![]() | 80%受访者认为微博等社交网站会影响工作效率 |
![]() | 阿里查受贿处理淘宝员工27人 6名员工移送司 |
![]() | QQ网购首次接入支付宝 腾讯向阿里开放 |
![]() | 欧洲杯带火中国网购 “足球红利”能否复制 |
![]() | 分析称“禁止手机装恶意软件”新规将约束36 |
![]() | 三星电子主席李健熙被索要价值8.5亿美元股份 |
![]() | 欧洲杯推高促销员“身价” |
![]() | 硬件零利润背后的内容围猎 互联网大佬“撞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