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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政策问答——产业政策篇
日期:2009-5-14 16:04:58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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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针对服务领域国家有哪些深化改革的措施?
答:(一)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并研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做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加大铁路、电信等垄断行业改革力度,进一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入竞争机制。继续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委托企业经营。认真做好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落实工作。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抓紧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力量增加供给的具体措施。
  (二)加快推进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国资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国有服务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性重组,将服务业国有资本集中在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鼓励中央服务企业和地方国有服务企业通过股权并购、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继续深化银行业改革,重点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强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
  (三)推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要转制为企业,条件成熟的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央编办会同财政部、人事部等部门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配套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深化后勤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后勤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实现后勤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创新后勤服务社会化形式,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后勤服务市场体系。对后勤服务机构改革后新进入的工作人员,应实行聘用制等新的用人机制。


问:国家对服务产业有怎样的资金投入计划?
答:(
一)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社会满意水平。中央财政要继续增加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节能减排、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出,重点提高对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公共服务水平,支持医药卫生体制等重大改革。国家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和固定资产投资主要用于农村,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尽快使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得到改善。调动地方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中央和省级财政要通过转移支付等对服务经济发展较快但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支持。
(二)加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及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农村服务体系。整合服务领域的财政扶持资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加大对规划内重点服务业项目的投入,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服务业项目。地方政府也要根据需要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资金规模,支持服务业发展。
(三)加大金融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等要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供水、供热、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修订和完善有关股票、债券发行的基本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要充分考虑服务企业的特点。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优先得到批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给予重点资助或贷款贴息补助。


问:为了促进服务业发展,国家在优化政策环境方面有什么优惠措施?
答:(一)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支持服务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优惠。加快推进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所得税、营业税政策试点,积极扩大软件开发、信息技术、知识产权服务、工程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服务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大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在服务业领域开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试点。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所得税优惠。研究制订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实物租赁、维修服务、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华老字号经营等服务业和出口文化教育产品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各地区制订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中心城市要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土地规划计划调控,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约管理,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服务业项目供地。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三)完善服务业价格、收费等政策。价格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减少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地区要结合销售电价调整,于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价格基本实现与工业用水价格同价。清理各类收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安装和维护与政府部门联网办理业务的计算机软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各地区要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以及岛屿、库区、湖区等乡镇渡口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给予政策支持。
  (四)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快将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尽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参保范围。针对服务行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居多等特点,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参加医疗、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鼓励和引导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计划。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方式,2008年底前,将原行业或企业自行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逐步移交给有资质的运营机构受托管理。


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遵循怎样的程序?
答:(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问:广东省在推进产业转移方面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
一)加强产业转移规划引导。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全省产业转移的区域布局总体规划和指导意见,引导和推动产业有序转移和集中发展。珠三角各市应制定相应的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方案,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实行行业准入差别对待政策,提高产业的用地、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准入门槛,积极转移部分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业。要明确制定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出目标、所占比重,加快引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加速产业结构升级,防止珠三角地区产业“空心化”。
 (二)实行产业转移集聚发展。继续开展省级产业转移园认定工作。各产业转移园按总体规划确定发展方向,突出主导产业,实行专业化发展;围绕延伸产业链,推动上下游产业配套发展,形成特色鲜明、配套完善的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做大做强。由省经贸委负责统筹规划,在省认定的省级产业转移园中,择优重点扶持若干个管理较好、发展潜质较大的产业转移园,会同当地政府进一步扩大规模,加大投入,完善配套设施,使其成为全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园。科学规划,通过竞争高起点、高标准在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重点扶持建设1-2个大型产业转移园。
  (三)努力降低经营成本。努力降低产业转移园内企业用地、用电、用工等生产成本,提高对转移产业的吸引力。积极推进销售电价区域同网同价改革工作,降低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电价,使产业转移园电价比珠三角地区电价低0.1元/千瓦时左右。切实减轻转移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除国家规定统一征收的税费外,推行“零收费区”的做法,不再对入园企业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
  (四)加大用地扶持力度。各地对产业转移园建设用地指标安排要适度倾斜,保证其建设用地需要;对规模大、成效好的产业转移园的用地指标省给予支持,对于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的用地计划由省专项安排。合理和节约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允许产业转出、转入地按照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口调剂使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允许珠三角地区委托山区对口开发补充耕地;鼓励采取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盘活用地。实行产业转移园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最低标准,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五)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珠三角各市要严格履行产业转移园合作建设协议,加大投资力度,尽快完善园内道路、供电、给排水、环保等各项基础设施。产业转入地要切实用好省财政安排的产业转移园建设有关扶持资金,加快产业转移园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入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或调整配套道路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快进入产业转移园道路建设和改造。省、市电力部门要继续加快骨干电网及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优先安排通往产业转移园的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
  (六)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产业转入地的外经贸、工商、国土、环保、消防、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推广“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加大口岸建设力度,加快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公共平台建设,建立外经贸、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银行等部门信息化管理体系,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园设立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中心,提高物流通关与监管效率。降低产业转入地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引导珠三角地区具有竞争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发展,完善和提高承接地在出口报关、商品检测、物流、法律、会计、信息、咨询领域的服务水平。改善产业转移园的金融服务,扩大信贷转授权;加大对产业转移园的信贷投放力度,为产业转移园企业提供高效便利的融资和结算服务。
  (七)切实加强环境保护。产业转移园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完善产业链,集中供电、供气、供热、供冷和环境污染治理,提高节能减排水平。严禁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淘汰类项目,严格控制引进限制类项目。产业转移园及入园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制度,环保设施要与园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营,确保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产业转移园建设同步推进。设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的能耗、环保、技术和安全标准,促进产业转移园可持续发展。


问:广东省关于推进劳动力转移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答:(
一)加快省内劳动力向珠三角发达地区转移。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根据珠三角地区用工需要,着力培养和输出具有较高技能和素质的适用型劳动力。健全珠三角地区与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对口劳务帮扶机制,由对口双方签订帮扶协议,明确目标任务和帮扶责任。珠三角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每年要安排不少于30%的招生指标专门用于招收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学生,并负责推荐在当地就业。
  (二)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各地要结合产业升级和承接产业转移,积极培育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特色产业,提高吸纳就业能力。要把产业转移园作为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重要载体,制定产业转移园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就业方案并抓好落实,明确企业吸纳和培训当地农村劳动力的社会责任。每个县(市、区)要建立若干个灵活就业基地,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三)鼓励企业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珠三角各市要制定劳动力转移的目标和规划,鼓励企业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当年新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对招用人员属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岁以上和被征地农民的,同时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各级政府对新招本省农村劳动力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入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免学杂费和补助生活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制定。实施农村劳动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为45周岁以下、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本省农村劳动力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确保每个农村家庭都有一名以上有就业能力的劳动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每年对100万名在岗农民工进行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对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渔民、其他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创业农民分别开展不同类型的技能提升培训。有关培训工作的具体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加强就业培训载体建设。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为主阵地,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立公共实训基地,认定一批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开发建设覆盖全省城乡的远程职业培训网络体系。加快制定出台《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大就业培训资金投入,对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给予倾斜,试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各类金融机构对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重点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贷款要予以支持。
  (六)强化转移就业公共服务。建立有利于产业发展与劳动力需求相协调的统计、分析、预测、评估和决策机制。开展全省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健全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和培养培训转移就业动态管理档案。实行转移产业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级就业服务体系,加快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完善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的作用。
  (七)建立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省劳动保障厅要按照有技能、贡献大、有发明创造、本省紧缺等条件,开展优秀农民工(含外来城镇务工人员,下同)认定工作,对其中特别优秀的农民工由各级党委、政府表彰和奖励。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省公安厅等部门制定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的优惠政策。各地要向优秀农民工提供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


问:政府将采取怎样的措施,打造我省产业集群的发展特色和竞争优势,创立地区品牌,发展龙头企业,从而带动整个产业和当地经济的发展?
答:(
一)制定并实施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对我省产业集群发展状况进行全面深入调研,科学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发展途径和保障措施,形成“由省指导、市县操作”的产业集群发展格局。
(二)做强做大产业集群地龙头企业。产业集群地政府要积极培育发展主导产业,加快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做大做长产业链条;重点支持优势企业和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确立主导产品,扶持建设一批龙头企业,提高产业集群地中小企业竞争能力。
(三)培育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积极开展地方特色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打造地理标志产品区域品牌。支持产业集群地中小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乃至国际标准的制订,推动其参与质量认证,鼓励和引导其积极创建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区域品牌。
(四)建设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以规范产业园区建设为切入点,建设一批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鼓励和支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立质量振兴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展质量兴业活动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集群向专业分工、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循环经济方向发展,集约节约使用土地,集中供热(冷)、供气,集中污水处理,以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产品成本、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全省产业集群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园区的配套设施投入,鼓励产业集群地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重点用于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园区的基础设施的配套投入。
(五)建设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针对产业集群发展瓶颈问题,加快以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标准制定、质量检测为主要内容,以信息咨询、标准化服务、人员培训、产品交易、物流配送、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为配套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起与产业集群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
(六)建设产业集群专业特色信息网。根据产业集群的发展特点,鼓励和支持在产业集群地建设产业集群特色信息网,为产业集群地中小企业提供产品供求、技术发展等信息服务。


问:广东省现代流通业有什么样的发展规划?
答:(一)打造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出台流通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和现代流通业发展意见,以广州、深圳为核心,以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四个城镇群为支撑,健全现代流通网络体系;以建设中高级流通贸易市场、商品集散中心、采购中心等为载体,完善现代流通枢纽节点功能。努力把我省建成全国现代流通中心,显著提高现代流通业占第三产业比重。
  (二)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尽快制订《广东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08-2012)》,重点支持广州、深圳建成若干世界一流,功能互补、互相协作的枢纽型现代物流园区、配送中心;完善现代物流协调机制,成立广东省发展现代物流业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广东省物流研究院,健全政府部门与物流专家定期沟通机制,鼓励高等院校开办物流专业,支持物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物流专业教育培训;健全物流统计和标准体系,着手制订物流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物流统计方法;推进粤港澳物流合作;加强现代物流标准化建设;努力增加列入国家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的物流企业数量;积极推动把现代物流企业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三)推进现代流通业“四大工程”。一是龙头企业成长工程,重点培育50家省级流通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上市等方式做大做强,出台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积极搭建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平台,着力建立一批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二是社区商业示范工程,以“双进工程”为重点,树立7类不同特点的社区样板,改造社区小型商业模式,启动实施“千街万巷”市场工程,首批在广州、东莞、河源等市进行试点,积极培育申报国家级社区商业示范区;三是振兴广东“老字号”工程,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4部委《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总结推广“老字号”企业创品牌、壮品牌、用品牌的典型经验,积极组建老字号企业协会,进一步发挥老字号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流通服务处负责)。四是实施“双百市场工程”,以珠三角地区为中心,在全省大中城市和主要产区建设一批布局合理、交易方式先进、功能齐全、信息灵敏、安全卫生的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
  (四)鼓励流通业态创新。支持传统流通企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着力培育中高级批发市场、第三方物流企业;积极利用好并逐步扩大流通业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引导资金规模,支持流通企业创新流通业态、加强流通技术改造;完善“连锁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办法,联合工商部门落实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的规定;支持和壮大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行业协会。
  (五)深化实施CEPA,推进粤港澳服务业合作。一是协调成员单位尽快制订CEPA补充协议五的配套细则,每季度或每半年轮次在粤港两地召开一次政策实施协调会;二是加强部分服务业扩大对港澳开放政策在广东先行先试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协同港方适时召开务实的政策咨询会和解读推介会;三是进一步推动各类服务业合作交流活动的开展。


问:如何加强城乡商业网点的建设?
答:(一)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引导、鼓励大型流通企业运用先进管理理念,采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建设新型农村流通网络(市场建设处牵头,流通服务处配合)。争取财政加大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扶持力度,由过去散网式的扶持转变为重点扶持一批示范农家店及配送中心;同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制订扶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配合、指导各地建立健全高质量、高标准的商业网点规划;指导各地抓好标志性、代表性的重点商业项目;抓好便民服务型微利网点的建设管理;积极推行“千街万巷”门店连锁化改造提升工程,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商业;全面启动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举办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培训班。
  (三)深入开展三绿工程。争取省财政支持,加大培育创建绿色市场力度,推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引导和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加大生鲜食品冷冻藏基础设施、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加强宣传,提倡绿色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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