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仿冒他人商品包装装潢也算假冒商标吗? _
答:所谓假冒商标是指以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或图形组合来冒充他人商标的行为。假冒商标的目的,就是要把自己的商品冒充他人质量较好的商品出售。因此,只要其仿冒能够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包装装潢,也可以算假冒商标。所以,假冒商标是指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法律不予保护,也不具有专用权,被人仿冒就不算假冒了。
问: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商标法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如情节一般,后果不严重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活动并赔偿损失,还可并处罚款。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被侵权人或者机关、团体、个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由检察机关侦查后向法院起诉,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问: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一般情况下,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允许的,不会受到什么处理。但如果有下列情况,依据商标法规定,就应受到处理:①冒充注册商标的;②法律规定应当使用注册商标而使用未注册商标的;③未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违反商标法明确规定的;④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具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问: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企业事业单位犯前两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答: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有8种: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二)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三)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四) 歪由、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五)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六)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七)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行为
(八)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问:侵犯著作权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侵犯著作权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对下列侵权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一)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 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 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问:什么是专利权的先用权 ?
答:先用权是指非专利权人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权人的申请获得授权后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
(1)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必要准备,是指己经完成了产品图纸设计和工艺文件,已准备好专用设备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样品试制等项准备工作;
(2)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原有范围,是指专利申请日前所准备的专用生产设备的实际生产产量或者生产能力的范围。超出原有范围的制造、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3)在先制造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
(4)先用权人对于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除非连同所属企业一并转让。
对依据先用权产生的产品的销售行为,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问:何谓专利权的权利用尽?
答:专利权的权利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再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权的权利用尽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销售该部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许;
(2)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允许他人制造了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售出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制造方法专利的行为。
问:商业秘密包含哪些类型
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列举以及其他各国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文件和各国学者的观点,一般可以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以下类型:
1、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指在生产者在生产的实验、生产、装配、维修和操作等过程中所总结或发现的不享有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权保护的某种技术性成果。其主要寓于图纸、资料、胶卷、软件等载体中。
2、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一般包括以下两类:
1)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比如原材料价格、销售市场和竞争公司的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还包括供销渠道、贸易记录、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
2)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这一般是指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机运转的秘密。通常表现为管理的模式、方法、经验以及管理公关等。
问: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是什么?
答: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
1、人才流动泄露商业秘密;
2、兼职工作泄露商业秘密;
3、离退休员工被其他单位聘用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4、保密观念淡薄泄露商业秘密;
5、企业自身经验介绍,接待来访等泄露商业秘密;
6、发表学术论文,泄露商业秘密;
7、企业职工为私利或私愤泄露商业秘密;
8、发生意外事故
问: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怎么办?
答: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分为积极的保护和消极的保护两种。积极的保护又称为事前保护,即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防患于未然。消极的保护又称为事后保护,即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出现后,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要运用各种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企业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得到的法律救济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民法救济
民法上的救济请求权就是基于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要求违约人或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如果违反了合同中相关的保密条款,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合同的约定,或要求商事仲裁或进行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劳动法救济
劳动者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与合同终止后,违反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 行政法救济
行政法的救济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如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调解。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4、刑法救济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比较严重,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问: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答: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