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6日开始,我国政府将对一些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在这段时期内,涨价必须提前申报。
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市场波动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国家高度重视物价上涨对百姓生活的影响,本月9号,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保持物价稳定工作;14号又召开国务院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当前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四项措施。两次会议都提到,近期将对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14号的会议明确提出,近期价格监管工作将主要针对粮、油、肉、禽、蛋、饲料、液化气等重要商品,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包括: 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