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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款171万到手31万 焦作拆迁补偿款瘦身记
日期:2011/6/6 11:30:18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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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一份的起诉书中,常恒光的“罪名”由涉嫌贪污更改为滥用职权。

  常恒光曾被河南省建设厅评为“拆迁管理先进个人”。

  在开庭审理3个多月后,48岁的常恒光仍在等待判决。他失去自由的时间更长。2010年5月,时任河南省武陟县副县长的常恒光被逮捕。他被指在任焦作市拆迁办主任时,与人合伙贪污了109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常恒光拆迁业务娴熟,曾被河南省建设厅评为“拆迁管理先进个人”。对这起指控,他矢口否认。他称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甚至还为政府节省了30万元的支出。

  而无论贪污还是节省,亏的都是被拆迁方的钱。在焦作市政府的一个重点工程中,涉案加气站做出了300万元以上的拆迁报价,政府拨款为170.78万元,支付给拆迁方140万元,而被拆迁方到手的,只有31万元不到。

  在控辩双方的交锋中,被拆迁的加气站除了在询问笔录上的回答,一直失语。又正是这场至今无果的控辩交锋,也让基层习以为常的拆迁违法链条,每一环每一扣,都暴露无遗。多部法律法规的被悬置,多个程序的不断失守,使得拆迁补偿款被层层操弄。直至官方认为,它的拆迁办主任黑了政府的钱。

  常恒光贪污拆迁补偿款的指控,最终无法成立,改为滥用职权造成政府损失的案由,继续起诉。同时,辩方律师则指出这起拆迁的实体和程序皆违法,补偿款的数额又大大低于市场地价。常恒光花小钱办大事,乃有功之臣,却遭遇司法构陷和刑讯逼供,该追责的是办案机关。

  此案因此陷入困顿和纠结:被拆迁人、拆迁办主任、政府,都自称受害者。

  两份起诉书:从贪污到滥用职权

  2010年5月5日,常恒光被焦作市马村区检察院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两周后又被逮捕。他失去自由时,正在焦作市一家医院等待诊治。

  诊治是因为他心脏有问题。2010年4月20日,常恒光正在武陟县政府大楼内开会,就曾被焦作市检察院调查人员带走。据其自述,他被羁押了25个小时,其间遭遇刑讯逼供,诱使心脏病发。

  在这两次失去自由之间,常恒光曾主动找到焦作市有关领导和组织部门,汇报自己的遭遇,解释被调查的事件。据常妻孙鸣君称,领导并未对他的喊冤有明确表态,只是让他安心工作。

  案卷显示,早在2010年3月初,焦作市检察院就开始调查常恒光参与的迎宾路一加气站拆迁补偿一事。常恒光的下属祝德华,和借用拆迁公司执照参与拆迁的康春红,都被传讯作出多次讯问笔录。

  当时,常恒光即已获悉。他找到祝德华的家人商议,又录下与祝德华的谈话,还到审计等部门调取相关材料,试图自证清白。不过,这些似乎都显得徒劳。

  焦作市马村区法院2011年1月17日的起诉书称,2008年6月至10月间,时任焦作市拆迁办主任常恒光伙同另一被告人康春红,假借焦作市城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焦作市拆迁办签订迎宾路改造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费用为140万元,后由康春红支付给被拆迁方焦作华龙石化公司和宏达运输公司共计30.6692万元,余款109.3308万元被非法占有。

  除了这笔拆迁款,常恒光还被指任拆迁办主任期间,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1.8万元。

  在历经三次开庭之后,2011年11月中旬,马村区检察院撤回起诉,理由是“证据发生变化”。

  2012年1月12日,马村区法院起草了新一份起诉书。这份起诉书中,已经没有了对同案嫌疑人康春红的指控,常恒光在加气站拆迁中的作为,也由涉嫌贪污更改为滥用职权。

  起诉书称,2008年6月至10月间,在焦作市迎宾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中,市政府安排由焦作市拆迁办负责迎宾路与龙源路十字口西南角加气站及附属设施的拆迁,时任拆迁办主任常恒光在拆迁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招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借用拆迁公司资质的康春红达成协议,约定拆迁费用140万元,后由康支付被拆迁单位30.6692万元,余款109.3308万元未进行项目变更、预算调整,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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