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劳动合同法》去年6月29日通过以来,成为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的劳动者络绎不绝,用人单位表现得相当敏感,纷纷忙着学习和应对新法,有的企业改签合同或突击裁员,有的招人用人更为审慎。
一名外来劳务工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规定用工一个月之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我们劳动者对新法实施充满期待。”另外一名劳动者则表示:“《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规定签约两次后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护了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我们当然非常欢迎。”
《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一系列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这些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主要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问题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同时,一名劳务工则表示,看到《劳动合同法》后,他的“担心”多过“欢喜”,他说:“害怕企业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我们‘压榨’得更厉害。”因此,“法律虽然出台了,但一定要实施到位,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证。”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对用人单位的招聘、培训、用人、留人、裁人、分配机制带来全面挑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法一颁布,用人单位的老总、人力资源负责人纷纷要求参加培训班,学习新法。从去年8月到12月,针对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劳动者,我们开展了430场培训,涉及约18.6万人次。”据了解,新法一颁布,深圳不少用人单位表现得相当敏感,有的企业改签合同或突击裁员,有的放缓招聘员工的步伐。但更多的企业采取了积极的态度,着手建立更为规范和标准的劳资系统。
如富士康科技集团的管理者认识到劳动合同法有利于集团长期稳定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对劳资政策、流程、表单都进行了彻底的梳理和修订,发放新版员工手册,让每名员工都了解劳动合同法;南方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在招人用人方面更为审慎,更加看重“所招聘的人才有没有长久在公司发展的能力”;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过去中高级人才的合同期时间一般为3年一签,“现在有些则延长至5年,从而稳定员工队伍”。深圳润天智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则认为“新法实施后,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更多保护,其选择企业的自主权加大。”为此,该企业将提高薪酬标准,以此来吸引和留住人才。
《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将成为亿万劳动者维权的“利剑”,同时也将对企业用人乃至企业经营产生深远的影响。
企业看法: 选聘人才更为审慎
从今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同时实施,这对企业招聘会带来什么影响?
有企业记者接受采访时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今年起,企业与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情形,续订劳动合同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招聘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企业在招聘时更为审慎地考量应聘者是否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少企业表示,已为新法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新法对于规范企业的管理、稳定员工队伍有积极作用,可以促进企业和员工实现“双赢”。
深圳南方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的侯先生说,该公司并未对新法的实施采取任何规避措施,公司今年在重庆和蛇口的分公司将陆续运转,急需招聘大量人才。但由于考虑到新法实施将增加企业成本,该公司对应聘者提出的要求更严格。侯先生说:“我们对应聘者的学历等要求较高,因为我们这个行业较特殊,希望招聘一些基础比较好的员工,我们自己进行培训。我们愿意录用长期合同人才,当然这些招聘进公司的人才也得有能长久为公司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所以我们在招聘时会审慎地考量应聘者是否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深圳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罗力告诉记者:“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企业和员工双方来说既有权益的保障又有约束力。对企业来说有稳定员工的作用,否则企业刚将员工培训上手,员工又马上离职,这对企业是种损失。”
深圳润天智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新法实施后,规范了劳动合同签订,同时劳动者权益更加受到保护,其选择企业的自主权加大。”该企业将提高包括普工在内员工的薪酬标准,以此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内部管理面临挑战
有不少用人单位昨天也到现场咨询。记者了解到,目前用人单位的担心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担心降低用工灵活性,二是担心提升用工成本。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说,新法实施后,主要增加成本的还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既有挑战也有机遇,它能促进用人单位建立良好的员工关系,提升核心竞争力。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指出,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将适当增加,但主要增加成本的还是违法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该积极自查不规范用工行为,完善规章制度,确定合理的劳动合同期限结构,改进劳动合同管理方式。
据介绍,有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有误读,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不能解除。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可以解除,比如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企业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这些情况都是可以解除的,还有企业因为转产或者经济发生变化,客观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保障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对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让员工增加对企业的忠诚度,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能有更好的规划等方面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在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的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明确劳动者法律责任;允许用人单位与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作出竞业限制的规定;在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和裁员方面为用人单位创造宽松条件;限制解除高收入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发基数和计发年限,降低解雇成本。
局长街头解读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昨天,我市劳动保障系统在全市设置100个咨询点开展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咨询活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走上街头现场答疑。
《劳动合同法》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里程碑。无论是用人单位、劳动者还是社会各界,都非常关心《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哪些修改完善,对劳动用工将带来哪些变化,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该如何应对这些变化。《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对促进劳动者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昨天,为推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贯彻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各区劳动局、保税区管理局及各街道劳动站派出精通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业务骨干,在全市100个人流密集的场所开展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咨询活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集中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等问题。活动当天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共接待7万人次咨询,解答千余劳动保障疑难问题,派发《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须知》等宣传资料30万余份。
员工最关心四大问题:
针对劳动者的问题,有关工作人员细说《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在昨天的咨询活动中,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集中在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等问题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解答。
1、用工一年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雇用
郭先生1998年开始在深圳做厨师,先后在数家私营企业工作,但是企业都不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他说:“我之前在一家企业干了一年半,也没签合同,待遇、加班工资都是口头约定的,甚至领取工资都没有任何单据。2007年12月13日公司突然通知我第二天不用上班了,没给我任何补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告诉他:“所以你就要好好学习《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不跟你签订劳动合同,你投诉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人员会去查处。”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试用期不能随意滥用
在一家快餐店送外卖的小李反映:“公司现在还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公司说试用期是两个月,我现在还在试用期,要试用期过后才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说:“公司这样做不合法,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合同期满也须付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不少劳动者关心的热门问题。《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有一些新规定。比如按以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情况就不一样了。新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不少群众关心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经济补偿金到底怎么计算。一名保安说:“我的劳动合同是跨2008年的,今年5月份到期,如果到时候企业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那么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说:“经济补偿金给付的时间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到2008年5月合同期满时,2008年1月1日之前的不给补偿。你可以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因单位违法而主动辞职也可获补偿金
一家管桩公司的5名员工一起来到咨询现场,他们反映:“我们在这家管桩公司工作的员工,工龄最长的是2002年入职的,但公司不跟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公司长期不足额支付我们的加班工资,我们集体提出辞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可公司不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说:“劳动者主动辞职,一般情况下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工作年限是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员工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工作年限是从他进厂开始,就是用工之日开始来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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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台前前后后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这项制度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滥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冲击正常用工等突出问题。因此,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其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
2004年,《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启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草拟出了《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稿。
2005年10月28日,草案第一稿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草案,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5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标志着劳动合同制度已进入立法程序。
2006年3月20日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后短短一个月时间内,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多达19万余条。一部立法,吸引了如此多的公众参与,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还绝无仅有。2006年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合同法立法中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系列举措给予高度评价。
2007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劳动合同法草案被提请第三次审议。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劳动合同法》共8章98条,分别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解除与终止等环节作出了具体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概括起来,这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第三,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反响:
北京
《北京晚报》与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的联合调查显示,超过83%的受访者表示出了对《劳动合同法》较高的关切,三分之一的受访者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前景持乐观态度,认为新法的颁布对劳动者“很有帮助,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多的受访者则把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6.7%的被访者选择了“有点用,但主要看政府的监管力度”的答案。并且,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应该大力宣传,严格监管”是新《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的关键。
重庆
《重庆晨报》报道,主城各区劳动仲裁委提供消息称,从2007年9月初至11月中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问题发生的纠纷、投诉等,同比增长近50%。《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员工,可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而从9月初至11月中旬,用人单位以整合人事资源,调整职工年龄结构等名义,辞退劳动者的事件频繁发生。主城各区劳动仲裁委介绍,接到的劳动关系纠纷中,80%属单位裁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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