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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问答
日期:2006/10/26 9:31:22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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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效力吗?

答: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问:没有签订合同,合同就不会生效吗?

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问: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负什么责任?

答“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问:签订合同时, 怎样审查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答: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理应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定代表人往往不能亲自签订合同,而需要委托他人代订合同,这是允许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方是代理人的,先要审查其有无委托单位或者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即委托书),然后认真审查受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以及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的签名盖章是否真实、明确、清楚。经过审查无误后,才可按照委托范围,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之签订合同。这样,才能保证所订合同的效力,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不至受骗上当。

问:显失公平的合同能否撤销?如何撤销?
答: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因重大误解订_立的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

问:供方逾期交货,需方能否拒收?
答:
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供方逾期交货,需方仍然需要的,供方除负逾期交货责任外,还应如数交货;如需方不再需要合同约定的产品,应当在接到供方发货通知15天内通知供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就不能拒收货物;如果供方收到需方解除合同(或停止发货)的通知而强行发货的,需方就有权拒收货物。我们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对逾期交货的处理,强制供方对需方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供方的侵害;需方的损失从供方偿付违约金中已得到补偿,如未办理解除合同,供方继续交货,是合法的,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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