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广东省企业信息中心 >> 政务 >> 新闻热点 >> 正文
未经节能评估审查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日期:2008/3/25 9:41:41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分享到: 更多

     24日,黄华华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强调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推进有关工作。

  《办法》要求,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单列节能分析内容,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依据国家和省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节能专项评估。

  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建设和生产行为,对未按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建设的项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责令停工和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建成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标准和违反规定的,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相关新闻
专题新闻
政务新闻
服务新闻
资讯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