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长江实业(00001.HK)主席李嘉诚或许要重新衡量他对加拿大特别的个人感情了。
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于12月16日做出终审裁决,认定李嘉诚及其长子李泽钜涉及在海外避税高达875万加元。根据裁决书,李嘉诚除了需支付875万加元的避税款项以及10%的罚款(即约87.5万加元)外(共962.5万加元),还需承担上诉的诉讼费用。
“这是滥用公司合并,根据一般反避税规例(GAAR)的裁决是恰当的。”裁决书称,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的9位法官就此达成一致。
由于适用范围的宽泛和实施上的不确定性,一般反避税规例往往成为各国所得税中最受争议的部分。加拿大一般反避税规例生效20年以来也仅运用过3次。
此前,李氏集团旗下的加拿大子公司Copthorne控股公司(CopthorneHoldingsLtd,下称“CopthorneI”)已多次上诉。2007年,加拿大联邦税务法庭判决CopthorneI败诉。此后,CopthorneI不服,提出上诉,而2009年加拿大联邦上诉法庭支持了税务法庭的判决结果。今年1月份,加拿大最高法院聆讯该案并于12月16日公布终审裁决。
“垂直兼并”化身“横向兼并”
事情要追溯到上个世纪90年代。
1993年,李氏集团决定将4家子公司合并,包括VHHC控股公司(VHHCHoldingsLtd,下称“VHHCI”)、CopthorneI和另外两家公司。VHHCI是赫斯基石油公司(HuskyOilLtd,下称“赫斯基石油”)的控股公司,直接持有赫斯基石油的部分股权,同时通过子公司VHSUB控股公司(VHSUBHoldingsInc,下称“VHSUB”)间接持有部分赫斯基石油的股权。而CopthorneI是李氏集团旗下一家荷兰公司--大城市工程公司(BigCityProjectCorporationB.V,下称“大城市”)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IncomeTaxAct),如果两家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合并(即垂直兼并)后新成立公司的已缴股本并非二者之和,而是要将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做冲销处理。
“没有采用常规途径合并,就可以看做是有规避的嫌疑。”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由于VHHCI是CopthorneI的全资子公司,如果不经“处理”,在垂直兼并的情况下,VHHCI的已缴股本总额6740万加元将被抵销。为了避免股权被冲销,李氏集团通过一系列交易,将CopthorneI和VHHCI从母子公司变成姐妹公司。
1993年7月7日,CopthorneI将其持有的VHHCI股权出售给母公司大城市;1994年1月1日,CopthorneI、VHHCI和另外两家公司合并,新公司仍然命名为Copthorne控股公司(下称“CopthorneII”),CopthorneII发行的所有股份由大城市持有。横向兼并的结果,是使各子公司的已缴股本得以累加。
编辑:苏霏